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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出一进 实是买卖两次是否逃税 全看帐面如何

“大奖”车回购有没有“猫腻儿”
1998-11-27 来源: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莫春 通讯员 董军 我有话说

从未中过什么大奖的李大妈今年格外走运。在前些日子工体举办的福利彩票售卖活动中,李大妈只花了40元钱买彩票,就“摸”中了特等奖——一辆捷达王轿车。然而李大妈高兴之余却又犯了愁:老两口不会开车自然用不着它;儿女太多给谁都不合适;留下车要交偶然所得税和车辆购置上牌费用,少说也要七八万元。李大妈正在左右为难的时候,北京的一家汽车交易市场中的汽车销售公司的一位经理主动上前,表示有意收购这辆新轿车。双方最终谈妥价格为9万元,偶然所得税款由这家公司负担。

按说,捷达车正常销售价格为14万多元,以9万元的价格收购,扣去3万元的偶然所得税款,收购车的公司转手赚得2万多元,可谓收益颇丰,而同时,“摸”奖者用极少的钱赢了几万元,是意外之喜,民政部门通过福利彩票形式募集了社会资金,也是“名利”双收。但巧的是此次福利彩票所设的特等奖——20辆捷达王轿车正是这家汽车销售公司提供的,民政部门以每辆市场价14.6万元的价格购买的。在福利彩票售卖的10天里,该公司每天都派人在现场守着。一旦有了特等奖又不想要车的,该公司的人就上前与之谈收购价格,像李大妈这样属于将车脱手的中奖者大有人在,因此,多半会以八九万元回购成交。回购车的公司不仅在每车辆上可净赚2万多元,而且还可以将车按新车价重新出售。然而这独特的“赚钱”方式是否存在问题?

据民政部门介绍,此次提供特等奖汽车的汽车销售公司是采用招标方式竞争出现的。车辆从一开始就到场展示,最后摸走几辆,再进行结算。

据北京市西城区地税局所得税科一位人士介绍,福利彩票的“大奖车”应先由民政部门与汽车销售公司购买结算,再由民政部门将车提供给中奖者,这样一来,即使公司将车回购,一出一进的差价都会在帐面上反映出来,不会有漏税问题。但若是由汽车销售公司与中奖者结算,就要看回购车的公司如何走帐。如果差价所得的利润体现在帐面上,作为计税依据,则问题不大。但如果不计帐,等于同样的商品销售了两次,利润又不按会计科目计帐,则无法计税,将有漏税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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